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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林徽因、梁思成早期建筑设计与思想的再检讨(二)

时间: 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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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林徽因、梁思成早期建筑设计与思想的再检讨(一)

1932年:断裂与延续

但是,到了1932年,梁、林的建筑思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显著标志是:这一年3月,在梁思成赴蓟县独乐寺开始他的初次中国古代建筑调查之前的约一个月,《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三卷一期,发表了林徽因的建筑论文处女作“论中国建筑之几个特征”。在这篇文章中,某种梁思成此前从未表述过的新思想出现了,形成与其此前的折中主义古典主义思想极为鲜明的对比。这一新思想随即又出现于梁思成1934年出版的重要著作《清式营造则例》中,作为其“绪论”放在书的最前面,而其作者仍然是林徽因。

文章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

第一点为“结构原则”。林徽因又称其为“架构制(Framing System)”,认为这关系到她所说的“中国建筑的基本原则”:

总之“架构制”之最负责要素是:那几根之中的垂直立柱;使这些立柱,互相发生联络关系的梁与枋;横梁以上的构造:梁架,横桁,木椽,及其他附属木造,完全用以支承屋顶的部分。

这一架构制预设,中国建筑本质上是一个框架结构:由几根立柱和在立柱之间发生左右关系的梁,以及发生前后关系的枋组成其最基本的间架;再在横梁和枋上面,进一步筑起层叠的梁架以支撑横桁;再于横桁间钉成排的木椽以承接瓦板,形成屋顶。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逻辑结构;它决定了中国建筑在“外表式样”上的特征,譬如因为结构上不需坚厚的承重墙而导致的“绝对玲珑的外表”,以及门窗在大小权衡和装饰上面的自由。

第二点为“平面布置”。所谓“平面布置”即我们今天所熟知的中国建筑之平面纵深展开的布局,“其最特殊处是绝对本着均衡相称的原则,左右均分的对峙”。这一特征决定了,对于中国建筑的评判“不应以单座建筑作为单位”,而应该考虑把“平面上离散”的“独立建筑物”,统摄在整体的布局之中,使之达到“最经得起严酷的分析而无所惭愧”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林徽因指出,这种布局既包括平面对称的形态(如宫殿),还包括“平面上极其曲折变幻”的形态(如园林),这足以“打消西人浮躁的结论,谓中国建筑布置上是完全的单调而且缺乏趣味”。但是,在林徽因看来,中国建筑的这一特征却与结构无关,它是“原始的宗教思想和形式,社会的组织制度,人民俗习”等原因导致的结果。因而,这篇文章中最主要的精神当属第一点:“结构原则”。

什么是“结构原则”?我们注意到,林徽因在一系列比喻中,还把它称为带有道德隐喻性质的“诚实原则”和“骨干精神”;这就使她对中国建筑的研究,从技术和工程的领域,进入到伦理学和哲学本体论的境地:

独有中国建筑敢袒露所有结构部分,毫无畏缩遮掩的习惯,大者如梁,如椽,如梁头,如屋脊,小者如钉,如合页,如箍头,莫不全数呈露外部,或略加雕饰,或布置成纹,使转成一种点缀。几乎全部结构各成美术上的贡献。

从《中国古代建筑史》所附的五台山佛光寺大殿结构示意图(图25),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座为梁思成、林徽因所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木构建筑(857年),是如何地呈现为一个犹如人体骨架般集结构和伦理意味于一体的构造。这个框架构造即梁思成后来在一系列文章中不断强调、重复的“骨架结构法”,认为这是“我们的祖先”所创造的“一个伟大的传统”,并进一步解释说:

这个骨架结构大致来说就是:先在地上筑土为台;台上安石础,立木柱;柱上安置梁架,梁架和梁架之间以枋将它们牵连,上面架檩,檩上安椽,作一个骨架,如动物之有骨架一样,以承托上面的重量。在这构架之上,主要的重量是屋顶与瓦檐,有时也加增上层的楼板和栏杆。柱与柱之间则依照实际的需要,安装门窗。屋上部的重量完全由骨架担负,墙壁只作间隔之用。这样使门窗绝对自由,大小有无,都可以灵活处理。所以同样的立这样一个骨架,可以使它四面开敞,作成凉亭之类,也可以垒砌墙壁作为掩蔽周密的仓库之类。而寻常房屋厅堂的门窗墙壁及内部的间隔等,则都可以按其特殊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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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五台山佛光寺大殿梁架结构示意图

如果说,在这一结构-伦理的双重体系中,梁思成的阐释更倾向于“骨架结构法”的方法论或者构成原则(它决定了中国建筑从凉亭、仓库到宫殿的样态变化),那么,林徽因似乎更强调其本体论或者这种“骨架”的伦理“精神”——强调中国建筑之内部结构与外部装饰间的一致性(它决定了中国建筑独特的美学)。在这种伦理“精神”的统摄下,林徽因随即提出了一些具有深刻洞察力和创造性的见解:比如她解释了中国屋顶为什么会表现为曲面的形态;解释了中国斗栱的基本规律,结构本身如何会成为装饰的本质,为此而提出一个历史标准,据此可以评判中国建筑发展、成熟,继而衰落的历程。

关于中国的曲面屋顶或者飞檐的起源,包括伊东忠太、博希曼、叶慈在内的早期中国建筑史研究者,不是荒诞无稽地把它们视作原始“幕帐”或者“松枝”的象形,就是简单地视为装饰。但是,林徽因却是发现中国飞檐之功能起源的第一人。在她看来,一座庑殿顶屋瓦上的四条垂脊各有一条角梁作为骨架,但桁上所钉并排的椽子因为要与角梁平行,不得不从真平行而渐斜,“像裙裾的开展”;但是,在椽子与角梁靠近而平行的过程中,鉴于二者体积与形状之不同(前者数倍于后者;前者为方材,后者为圆材),故不得不将椽子依次提高,令其上皮与角梁上皮齐平;然后,匠师需要在抬高的几根椽子下面铺设一块三角形木板称作“枕头木”的,把椽子提高之后余下的空间填补上。从文中插图可知,正是椽子的提高和枕头木的填充作用,导致了历来被视为极特异而神秘的飞檐之产生(图26)。行文至此,林徽因自己也忍不住用诗意的语言来赞叹她的发现:

这屋顶坡的全部曲线,上部巍然高举,檐部如翼轻展,使本来极无趣,极笨拙的屋顶部,一跃而成为整个建筑的美丽冠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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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飞檐结构示意图

这“冠冕”之美归根结底是结构的产物。

第二种见解更为直接地讨论结构与装饰之关系:斗栱的内部结构同时表现为外部的装饰;也就是说,斗栱的内部结构“诚实”地“袒露”为外部的装饰。唐宋时期,为了支撑高大建筑物深远的出檐,人们以垂直方向的短木“斗”和左右方向的短木“栱”进行有效的组合,形成复杂的支承系统,把房檐的重量渐次转移到立柱上面。这种支承系统的产生首先是出于功能的需要,其次,它“变成檐下的一种装饰,可作结构本身变成装饰部分的最好条例”。唐宋建筑的这种“结构”与“装饰”恰到好处的组合,对林徽因来说同时亦变成一个规范的理念,构成其看待中国建筑史从高峰到衰落演变的价值标准:

可惜后代的建筑多减轻斗栱的结构上重要,使之几乎纯为奢侈的装饰品,令中国建筑失却一个优越的中间要素。

在《清式营造则例》的“绪论”中,斗栱从“早期”到“后代”的二元对立被进一步具体化为从“宋元”(当时已知最早斗栱存在的时期)到“明清”的历史演变,其中包括以下五项参数的鲜明对比:“(一)由大而小;(二)由简而繁;(三)由雄壮而纤巧;(四)由结构的而装饰的;(五)由真结构的而成假结构的;(六)分布由疏朗而繁密”。这一叙事框架在梁思成成熟期的著作《图像中国建筑史》(1946年)中得到了更为清晰而概括的表述,即“中国的建筑……‘发育’于汉代(约在公元开始的时候);成熟并逞其豪劲于唐代(7—8世纪);臻于完美醇和于宋代(11—12世纪);然后于明代初叶(15世纪)开始显出衰老羁直之象”。俨然是后者这一成熟的建筑史叙事框架之滥觞。我们看到,中国建筑斗栱在技术与结构上的演化过程,直接转化为一种建筑史观:其中外观是否“诚实”地“袒露”其内部结构要素,被提升到哲学和伦理学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并据以作为价值尺度而评判事实。

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梁思成、林徽因建筑思想的一个重要变化,它同时标志着与其前后语境的断裂和连续。

为什么说是断裂呢?因为“结构原则”的思想在1930年的梁思成那里完全无迹可寻;因为无论是保罗·克列和茂飞的折中主义建筑,还是梁思成等仿效前者的建筑设计,都可以允许建筑内部和外部的不统一;而“结构原则”却恰恰相反,它一定要求建筑的内部和外部因素是统一的:外部是内部坦率、诚实的外露;结构决定装饰;结构就是装饰。

为什么又说是连续呢?因为梁思成日后的一系列理论表述,均出自对于林徽因上述思想的沿用、强调、发挥和补充。

例如,《我们所知道的唐代佛寺与宫殿》作为梁思成发表于同一期《营造学社汇刊》(1932年3月)上的文章,当林徽因从宏观上纵论中国建筑之基本特征时,梁思成则主要根据敦煌石窟的图像资料,做具体的建筑史案例考证。二者之间的关系,与两位作者在不久之后《清式营造则例》的写作中形成的合作模式十分相似,可谓后者的某种预演:其中林徽因以穿透性极强的思想和灵感取胜,而梁思成则为之提供了十分翔实的细节讨论和技术化保障;林徽因的文章中常常引用梁思成文章中使用的案例,而梁思成在文中也屡屡提及中国建筑的“结构”和“结构法”,成为对于林徽因文章的某种呼应。

例如,《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作为梁思成发表于《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三卷第二期(1932年6月)的文章,是梁思成的第一篇建筑实地考察报告,上面明确提到了林徽因文章里中国建筑的“架构法”和“骨干精神”:

我国建筑向以木料为主要材料,其法以木为构架,辅以墙壁。如人之有骨节,而附皮肉。其全部结构遂成一种有机的结合。

再如梁思成于1935年出版的《中国建筑设计参考图集》:

对于新建筑有真正认识的都应该知道,现代最新的构架法与中国固有的建筑构架法使用材料虽不一样,基本原则却是一样的。都是先立骨架、再立墙壁,因为原则的相同,现代国际式建筑有很多部分便酷似中国东方的形式。不是因为他们故意抄袭我们的形式,而是结构使然。

以上种种引文中的关键词是“结构”。而以下的文件则同时提到了“结构”和“布置”:

《为什么研究中国建筑》(1942—1944年):作为梁思成著名的《中国建筑史》的代序,一篇提纲挈领的纲领性文件,它同样提到:

要提炼旧建筑包含的中国之术,我们需要增加对旧建筑结构系统和平面部署的认识。

《建筑的民族形式》(1950年):

所谓建筑风格,或是建筑的时代的、地方的或民族的形式……不只是雕饰的问题,而更基本的是平面部署和结构方法的问题。

《中国建筑的特征》(1954年):梁思成提到的中国建筑“独特的建筑体系”中包含了九个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平面部署”和“框架结构”。

《中国古代建筑史》(六稿)绪论(1964年):梁思成再次提到了中国建筑的九个特征(细节与上文略有不同),其中核心内容均可归为“框架结构”(1~5)和“平面部署”(7~9)之内。

总之,以林徽因1932年发表的《论中国建筑之几个特征》为界,可以清晰地把梁思成的建筑思想划分为彼此断裂和连续的两个阶段:1932年之前(1930年)是古典主义-折中主义性质的;1932年之后,则是结构理性主义性质的。换言之,1932年之变的实质,意味着梁思成的建筑思想从古典主义-折中主义向结构理性主义的转型。

“结构理性主义”辨

……若以今日西洋建筑学和美学的眼光来观察中国建筑本身之所以如是,和其结构历来所本的原则,及其所取的途径,则这统系建筑的内容,的确是最经得起严酷的分析而无所惭愧的。

——林徽因《清式营造则例》绪论1934年

林徽因的这番言论本来旨在批评,在她看来,那些“以现代眼光,重新注意到中国建筑的一般人”(应指以伊东忠太、博希曼和叶慈为代表的同时代国外中国建筑史学者),他们之所以只关注中国建筑的外观之美(“尊崇中国建筑特殊外形的美丽”),是因为他们根本不了解,中国建筑的本质并不在于外观,而在于其深刻的结构原理(“常忽视其结构上的价值”),故而他们对于中国建筑的两大特征(“以木材作为主要结构材料,在平面上是离散的独立的单座建筑物”)产生了误解;然而,这种误解若根据“今日西洋建筑学和美学的眼光”来观照,则将消弭于无形,因为中国建筑的本质(“本身之所以如是”)及其“结构原则”,是“最经得起(这种“建筑学和美学的眼光”的)严酷的分析而无所惭愧的”——这里,林徽因的话向我们透露出一个十分明确的信息:她本人对于中国建筑本质的认识,可能正是得益于某种同时代“西洋建筑学和美学的眼光”之助。

何谓“结构理性主义”?

鉴于梁思成和林徽因从未使用过该词;更准确地说,鉴于该词在梁、林所在时代的中外语境中都不存在的事实,我们应该把该词的名与实分开,从两方面入手,以具体探讨该词所指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不很清楚,作为专名的“结构理性主义”(Structural Rationalism)一词的最初出处;据我本人的考证,这个基本上只适用于英语国家的名称,其最早的表述似乎可以追溯到英国建筑史家彼得·柯林斯(Peter Collins)及其名著《现代建筑设计思想的演变》(Changing Ideals in Modern Architecture,1965年)。但在该书中,正如作者有时候在“结构”一词上亦使用小写表述法(如“structural Rationalism”)所显示的那样,“结构理性主义”是经常地作为专名“理性主义”(Rationalism)的一种补充(“结构的”)而使用的。对该书的进一步考察可以证实这一点。

柯林斯在书中设立了“理性主义”的专章。首先,他引用了法国建筑师塞萨尔·达利( César Daly,1811—1894年)的经典表述,为“理性主义”下了如下定义:

所有法国哥特主义者、古典主义者和折中主义者所普遍具有的信念,其大意是说建筑即装饰或被装饰的结构物(architecture was ornamental or ornamented construction)……更明确地说是这样一种信念,即建筑形式不仅需要理性来证明是正当的,而且只有当它们是从科学推导其法则时,才能证明是有理的。

正如从哲学上来说,“理性主义”最主要的特征,是认为知识即一个合乎逻辑的演绎系统;建筑中的“理性主义”亦然。在“理性主义者”看来,建筑首先是一个可以“从科学推导其法则”(意味着可以演绎)的框架结构,而装饰则是附着在结构上的部分,不具备本质意义。

其次,根据该定义,柯林斯顺理成章地确定了“理性主义”的三个分支:“古典理性主义”(Classical Rationalism)、“哥特理性主义”(Gothic Rationalism)和“折中理性主义”(Electic Rationalism)。柯林斯以苏弗洛(J. G. Soufflot)作为古典理性主义在18世纪的最初代表,以佩罗(Auguste Perret)和加代(Julien Guadet)作为这一流派在19世纪的终结者;以法国的维奥莱-勒-杜克( Viollet-le-Duc)和英国的普金(A. W. N. Pugin)作为哥特理性主义的典型;柯林斯尽管在书中设了整整一章来谈论“折中主义”,但却没有具体定义“折中理性主义”,却把主要篇幅放在讨论前二者的共性与区别方面。

在他看来,18世纪中叶二者在理论上难以区分,因为它们都表明了“建筑是从结构形式的最经济利用而得到其最佳表现的”这一信念,但在19世纪,在古典理性主义与哥特理性主义之间兴起了普遍争执:

表面上,哥特主义者促成这种分裂的原因是:他们对古典主义者使用平券表示反对。他们蛮有理地论证说,这在结构上不合理,并且是将不合适的结构系统硬去适应一种预先想好的建筑形式的显眼的例子。但是分裂的真正原因实际上是:他们像因为结构的理由那样,也为宗教的、社会学的或民族主义的理由,而如此热烈地信仰哥特式,因而不愿在古典式和哥特式理想之间搞一个合理的综合去妥协。

柯林斯在此拈出了两条理由作为古典与哥特理性主义间的区别:①“结构”的;②“宗教”或“民族主义”的,这两条理由都使“结构理性主义”更多地与哥特理性主义而非古典理性主义联系在一起。

首先,哥特主义者从是否“合理”的角度出发,对于古典主义者使用“平券”加以责难,这意味着在前者看来,建筑是一个合乎理性的系统——增之一分太长,减之一分太短;任何仅仅出于人工形式的考虑,必将有损于这一理性的整体结构。从这种角度理解,哥特理性主义是一种“结构的”理性主义。

其次,所谓“宗教”的或“民族主义”的理由,意味着对于哥特理性主义来说,建筑不仅仅是物质形态的存在,更是具有重要价值属性的精神载体,甚至是这种精神本身。英国最著名的哥特理性主义者普金即把哥特式尖券建筑与基督教的精神价值划了等号,认为哥特式建筑是唯一“真实”的建筑。柯林斯用以下语言评价了普金所谓的“真实”:

根据普金的看法,哥特式建筑不是隐藏其结构,而是美化它。因而一根哥特式柱子是一个建筑部件,它只有当上面的荷载要求支柱,而无实墙承重时才使用。因此,附墙的古典式壁柱永远是错误的。与此类似,哥特式墩柱也同时表现了它的用途,它随着升高而承受的压力减少时,自然地缩小了尺寸。而与此相反的总保持宽度基本相同的古典式壁柱却是不合理的,像是一种表面上求变化的形式而已。飞扶券则表现出建筑物的基本支撑被转化为轻巧和优雅的装饰的方法。

在这里,哥特式的“真实”(内外统一)与古典式的“伪装”(内外异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此同时,鉴于在当时的英国,新教教会通常采用古典式作为教堂建筑的形式,哥特式建筑的“真实”亦成为天主教信仰的“真理”战胜新教的“虚伪”的证明。

与英国人普金的宗教狂热主义相比,法国人维奥莱-勒-杜克则提供了哥特理性主义的另外一个版本——一个民族主义的世俗版本,但其对于建筑之精神属性之诉求则不遑相让:在普金看到天主教价值的地方,维奥莱-勒-杜克则代之以法兰西民族的独特性。在他看来,哥特式建筑是一种“地方性建筑”(architecture locale),是“高卢民族精神苏醒”(réveil de l 'esprit gaulois)和“法兰西天性”(génie français)的产物。对于维奥莱-勒-杜克而言,所谓的“法兰西天性”即能够建构“基于推理的原则”(des principes fondés sur le raisonnement)的能力(一种演绎的能力)。具体在建筑中,维奥莱-勒-杜克发现了法兰西民族创造风格的两大要素:“逻辑”( logique)和“诚实”(sincérité)

“逻辑”首先来自“功能”:一部火车头的“外形仅仅是其动力的表现”;与之相反,巴黎马德莱纳教堂的科林斯柱式则不具备逻辑性,因为它们迥异于其罗马前身的巨石垒砌,是由众多细石缀合而成。

“诚实”则意味着对于“逻辑”的遵从,即对于建筑的功能、材料和结构的忠实展现,否则就是“欺骗”:

一艘帆船具备风格,而一艘隐藏起马达以模仿帆船外形的蒸汽船则没有;一把手枪具备风格,而一把模仿弓弩的外形制作的手枪则没有。

同理,用石头来模仿木头,用金属来模仿石头,都涉及“欺骗”;因为前者“诚实”地呈现了本来的功能和材质,而后者则以外形隐瞒了它们。

我们注意到,无独有偶,无论是维奥莱-勒-杜克的“逻辑”与“诚实”、普金的“结构”与“真实“,还是柯林斯总结哥特理性主义的两条理由“合理性”与“精神性”,它们其实都可以归并为两项原则:一项客观的“理性”原则,和一项是主观的“道德”原则。下面的文字将证明,所谓的“结构理性主义”正是依据这两项原则构成的,但这两项原则本身并不必然构成“结构理性主义”的事实——其外延还取决于其他条件。

第一,在柯林斯那里,正如上述,“结构理性主义”尚未定型为专名,故其意义游走在以维奥莱-勒-杜克和普金为代表的、作为哥特理性主义思潮特征的“结构的理性主义”(structural Rationalism),和作为受维奥莱-勒-杜克影响后形成的、包括博多(Anatole de Baudot)、佩雷(Auguste Perret)和勒·科布希耶在内的“其后继者的结构理性主义”(the Structural Rationalism of his successors)之间,显然,后者的意义则要在现代主义范畴之下得到理解。

其次,另一位英国建筑史家、柯林斯第二版《现代建筑设计思想的演变》的“序言”作者弗兰姆普敦( Kenneth Flampton),则继续行走在柯林斯的延长线上。他在著名的《现代建筑:一部批判的历史》(Modern Architecture:A Critical History,1980年)一书中,以整整一章的篇幅,把维奥莱-勒-杜克的理论原则,与受这种原则影响的20世纪之交先锋派建筑师如高迪(Gaudi)、霍尔塔(Horta)、吉马尔(Guimard)和贝尔拉格(Berlage)等人的建筑实践,整合在同一个“结构理性主义”的标题之下。这一认识随即影响了辞书的写作,穆斯戈罗夫(John Musgrove)在《艺术词典》第26卷的“理性主义2”的词条下,照单全收了弗兰姆普敦的看法,认为“建筑中的结构理性主义在这一时代,在高迪、霍尔塔、吉马尔,尤其在贝尔拉格的作品中变得十分明显,它们都可以直接追溯到维奥莱-勒-杜克的影响”。在同一词条下,作者把受维奥-勒-杜克影响的这一理性主义思潮用于解释“20世纪的这类建筑,其特征在于,它们的设计往往是以科学推理、尤其是伦理的态度来处理的,同时伴随着以最合理的建造形式来处理结构和构造的问题”,其中“最合理的建造形式”暗指同时代运用新的建筑材料(钢铁、玻璃、混凝土)和新的构造力学的方法。作者还指出了它与同时期其他建筑思潮的关系,认为这种理性主义的建筑“囊括了大部分现代主义运动(the Modern Movement)和国际式(the International Style),并经常被混同于功能主义(the Functionalism),因为它们往往有相同的起源和蕴涵”。根据这一线索,建筑中的“结构理性主义”被当代建筑史家普遍认定,这是从维奥莱-勒-杜克到20世纪“国际式”和“功能主义”等现代主义思潮的一个因果关系序列,维奥莱-勒-杜克也因此而被誉为“现代建筑的先驱”。

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一“结构理性主义”序列的三项基本内涵:

第一,  建筑的“科学”(或“推理”“逻辑”)原则。强调建筑本质上是一个合乎理性的框架结构,而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则为这一理性结构的实现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和更充分的保障;

第二,  建筑的“伦理”(或“道德”“宗教”)原则。强调建筑内部结构和外部装饰的统一性,外部必须“诚实”地呈现内部,否则就会有坠入“虚伪”和不道德的危险;

第三,  建筑的“历史”原则。鉴于作为“现代主义运动”之组成部分的“结构理性主义”,是从普金和维奥莱-勒-杜克的“哥特理性主义”发端的;而在后者身上,他们同样是站在19世纪科学与理性的高度,才导致了对于13世纪的哥特建筑之合乎理性主义的再发现,因此,建筑的“历史原则”(即“建筑史”)是一项以现代眼光看待过去的独特态度,它导致了对于过去价值的重新发现甚至再发明。     

我们注意到,林徽因1932年建筑论文中所揭示的“结构原则”和“诚实原则”,不仅与“结构理性主义”的前两项原则若合符契,我们还发现,即使是看待过去建筑的态度上,林徽因亦表现出与“结构理性主义”完全相同的态度:在“结构理性主义”那里,是基于19世纪科学和理性而对于哥特式建筑价值的重新发掘;在林徽因那里,则显然是基于前者的视角而对于中国古代木结构建筑价值的再发现。

由此回到我们自己的问题:梁思成、林徽因的建筑思想从1930—1932年间产生了断裂,这一断裂的实质究竟是什么?我们曾经用一句话概括,即从古典主义-折中主义到结构理性主义的转型。以上文字可谓对于本文开篇的两个疑惑之一所作的初步解答,即:学界关于梁思成的古典主义和结构理性主义属性的不同认定,其实是把属于梁思成不同阶段的思想,同时性地并置在一起所产生的结果;而事实上,梁思成思想中的这两个倾向呈现为前后相续的态势,而不是同时并行的,更不是始终如一的。

然后我们将产生三个有关年代学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即本文开篇提到的第二个疑惑:既然梁、林思想的变化不是缘于二人和营造学社同仁们的实地考察,而是在考察之前即已产生,那又是为什么?第二,我们需要对梁和林的关系进行更深入的考察,要搞清楚这一思想变化的缘由是梁还是林?为什么?最后,这一思想变化为什么恰恰发生在1930—1932年?这一期间为这种变化究竟提供了些什么样的历史契机?(未完待续)

作者:李军,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转载自《建筑史学刊》公众号,图文有删节,完整阅读请参见《中国建筑史论汇刊》第五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标准引文格式如下,欢迎参考引用:

李军. 古典主义、结构理性主义与诗性的逻辑:林徽因、梁思成早期建筑设计与思想的再检讨[M]//王贵祥,贺从容. 中国建筑史论汇刊:第5辑.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383-427.